原告贾二虎。

被告永康市瑞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长城工业区东城街道苏溪87号。法定代表人沈勇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二虎诉被告永康市瑞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康市瑞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二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贾二虎负担。

审判员周洪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