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海,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泰州含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8号厂房288室。

原告余金海与被告泰州含香记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余金海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余金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金海负担。

审判员王迎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庄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