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士芳,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小锋,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孙士芳与被告魏小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孙士芳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士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士芳负担(已付)。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李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