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梦瑶,女,汉族,汨罗市人。
被告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珍珠街99号。法定代表人沈志荣,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审理原告张梦瑶诉被告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梦瑶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梦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梦瑶负担。
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欧勇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