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友元,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盈盈,系原告陈友元妹妹,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深圳市六丁目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23笋岗大厦1120。法定代表人:董汉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元与被告深圳市六丁目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元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友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92元,减半收取1296元,由原告陈友元负担。

审判员夏旭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董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