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红卫,女,1966年9月6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湖南永州市金属回收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伍春生。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物质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周安春。

原告刘红卫与被告湖南永州市金属回收总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物质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红卫于2016年9月1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红卫负担。

审判员谭胡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