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莹莹,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谢兆铭,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莹与被告谢兆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3.07元,由原告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