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刘文韬,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陆善鑫与被告刘文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陆善鑫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善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善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善鑫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审判长李艳斐人民陪审员石延庆人民陪审员颜立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许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