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文平,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原告庄小东与被告文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先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小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小东负担。

审判员辜伟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