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海,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权,男。系何海之弟。
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法定代表人贾跃亭,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诉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的撤回对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海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何海承担。
审判员殷飞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
代理书记员刘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