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海建,系涿州市梦奴娇世家服装专卖店经营者。
被告淄博增福娃服装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董瓦村。法定代表人:田福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街大道16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建诉被告淄博增福娃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邱玉清
审判员赵美玲
人民陪审员王轶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