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和平。

被告:中山市邦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五星村五星工业园5-2号。法定代表人:李栋栋,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原告夏和平与被告中山市邦爵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夏和平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和平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余建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之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