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敏浩,男,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王大友,男,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马敏浩与被告王大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中原告并非该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消费者,原告马敏浩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敏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7元,退回原告马敏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烨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郑定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