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2016)苏0582执2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丁丁。

被执行人:红尊茶业(武夷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周生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丁丁与被执行人红尊茶业(武夷山)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红尊茶业(武夷山)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在本院辖区无商品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丁丁,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红尊茶业(武夷山)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丁丁明确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红尊茶业(武夷山)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未受偿金额为1040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孙丁丁发现被执行人红尊茶业(武夷山)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波

审判员黄春法

审判员赵云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