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桂云,居民。

被告:吴琼(淘宝网卖家时尚e族琼)。

原告孙桂云与被告吴琼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判员田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