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怀冰,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上海银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百安公路2999弄459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徐磊。委托代理人张巧先,女,1987年8月7日出生,上海银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怀冰诉被告上海银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怀冰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怀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怀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李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池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