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祖乾,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涛城镇梅村村陈村组30号。

被告:肖钰娟,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苏红东路173号404室。

原告匡祖乾与被告肖钰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匡祖乾于2016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匡祖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祖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匡祖乾负担。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卓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