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炼,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生。
被告王海燕,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段炼诉被告王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福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福罡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张议文
原告段炼,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生。
被告王海燕,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段炼诉被告王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福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福罡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张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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