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炼,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生。

被告王海燕,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段炼诉被告王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福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福罡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张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