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坤,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广州美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雪霏。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甘坤诉被告广州美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坤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美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坤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美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坤撤回对被告广州美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坤负担。
审判员张智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志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