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敏。
被告:古丈春风合民主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区。法定代表人:彭颂策。
原告李敏诉被告古丈春风合民主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敏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李敏负担。
审判员楼煜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