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谭芳芳,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苏炯与被告谭芳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苏炯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炯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许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