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枚加。

被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吕荣安,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汤宝龙,系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裴朝辉,系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李枚加与被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枚加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枚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枚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李枚加承担。        

审判长王演人民陪审员夏桂芳人民陪审员果蓉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薛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