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红,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斯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婉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与被告深圳市奥斯兰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红负担。

审判长黄玉梅

人民陪审员黄耀庭

人民陪审员庄佼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杨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