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任仲绩,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代国海诉被告任仲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代国海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海自愿撤回对被告任仲绩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海撤诉。本案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代国海负担。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杨海勋审判员张弢人民陪审员梁国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郑杏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