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孙丽莹,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海诉被告孙丽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代国海负担。审判员梁芳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余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