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志军。
被告义乌市乐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花路588号A5-201室。法定代表人郭举。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军与被告义乌市乐侨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军于2016年6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志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郑志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