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焕彩,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沈华军,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陈焕彩与被告沈华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陈焕彩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焕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焕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焕彩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代理审判员刘惠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陈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