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强。

被告天台梦奇车用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下李村。

原告黄强与被告天台梦奇车用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奇饰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松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梦奇饰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强诉称,2016年2月18日,其在开猫网店名为梦奇车品专营店购买了大众别克宝马K5汽车座套冬季坐套时尚车垫全包保暖车垫全网最低价一件,价款976元。购买后,发现该商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后其向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未果。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976元,支付三倍赔偿金2928元,赔偿其他实际支出损失440元。

被告梦奇饰品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黄强通过天猫商城梦奇饰品公司经营的“梦奇车品专营店”,订购了大众别克宝马K5汽车座套冬季坐套时尚车垫全包保暖车垫全网最低价一件,价款976元,原告黄强于2月20日签收。梦奇饰品公司在涉案产品的宣传中标注“全网最低价”用语。涉案产品未附有合格证、生产厂厂名、成份名称和含量等任何产品标识。2016年3月8日,梦奇饰品公司向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答辩书,称其只是代理销售,汽车座套全网最低价为生产厂家提供,同意退款退货,不同意赔偿。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向黄强出具终止调解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黄强提供的订单截图、快递详情单、涉案产品实物、照片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被告梦奇饰品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时使用宣传语“全网最低价”,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应认定系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同时,涉案产品无任何产品标识,被告梦奇饰品公司对原告黄强的诉请主张亦未作任何抗辩。据此,可认定被告梦奇饰品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所称的欺诈行为。原告黄强主张退回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梦奇饰品公司需退还货款给原告黄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原告黄强应将涉案产品返还被告。原告黄强主张的其他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台梦奇车用饰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黄强货款97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928元,共计3904元;原告黄强将涉案产品车垫1件返还被告天台梦奇车用饰品有限公司,不能退还的,则在被告天台梦奇车用饰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中按购买价格相应抵扣。

二、驳回原告黄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