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昌翼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振钦,现住广州市白云区。
上诉人济南昌冀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3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纠纷是返还购物款项纠纷,上诉人是双方交易中接收货币一方,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证据《订单信息》证实,收货地址在广州市荔湾区,即本次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志刚
审判员谢国雄
审判员肖逸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