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1969年12月17日生,住滨海县。

被告:陈勇,男,1970年9月2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陈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半收),由原告李晓东承担。

审判员黄亚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