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1969年12月17日生,住滨海县。
被告:陈勇,男,1970年9月2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陈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半收),由原告李晓东承担。
审判员黄亚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