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沁影,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付,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张沁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7.56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乔财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