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沁影,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付,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张沁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7.56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乔财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