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涛,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杨群,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诗山彬时服装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山二村诗钟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子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南安市诗山彬时服装厂网络购物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
撤诉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尹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