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祖乾,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涛城镇梅村村陈村组30号。
被告:祁燕港,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大盘村一队11号。
原告匡祖乾与被告祁燕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匡祖乾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匡祖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祖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匡祖乾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卓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