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法。

被告:宁波杰利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屹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宁波杰利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法负担。

审判长叶寅岗人民陪审员章燕人民陪审员王寿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