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树行。

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潘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亚平。委托代理人蒋树伟。

原告常树行与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翁迎晓独任审理。原告常树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树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常树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翁迎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王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