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敏浩,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李忠洋,男,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敏浩与被告李忠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敏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敏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敏浩负担。

代理审判员华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