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敏浩,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李忠洋,男,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敏浩与被告李忠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敏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敏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敏浩负担。
代理审判员华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