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明,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
被告:烟台明威海鲜食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太平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卫耿新,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严明与被告烟台明威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明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严明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蒋怡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