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杭州品之堂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村工业区块7号1幢六楼606室。法定代表人王绪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杭州品之堂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许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钱佳宇
原告孙丁丁。
被告杭州品之堂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村工业区块7号1幢六楼606室。法定代表人王绪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杭州品之堂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许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钱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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