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礼高。委托代理人张俊杰,天津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南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昌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燕,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御茶园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薛令之路8号(东湖御景)13幢7层701。法定代表人陈昌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燕,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陶礼高与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下称天禧御茶园公司)、福建御茶园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御茶园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陶礼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杰,被上诉人天禧御茶园公司和御茶园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京东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原告陶礼高通过被告京东公司设立的京东商城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由被告天禧御茶园公司、御茶园公司生产销售的”宝滋-安吉白茶”礼盒装200g/罐特级茶业2盒,每盒单价2800元,总计5600元。当日,原告向天津市西青公证处申请,由该公证处出具了上述产品的网上宣传介绍公证书,支出了公证费910元。经公证的宣传介绍内容中对该产品载明具有”保健功效:保护神经细胞、降血压、提高记忆力和免疫力”。原告为此成讼,主张其所购买的仅为普通茶叶,却在网站上明确标识其保健功效为”保护神经细胞、降血压、提高记忆力和免疫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8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8000元;诉讼费、公证费由三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支付三倍赔偿金17400元。庭审中,原告称购买该产品服用十余天后,并未起到显著效果,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宣传明显不符,存在销售欺诈。被告天禧御茶园公司、御茶园公司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并非保健品,仅为茶饮品,根据中药大辞典对茶叶功效的记载,长期饮茶具有上述宣传效果。被告京东公司提供了被告天禧御茶园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称对入住网络平台商户尽到了审核义务。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向被告天禧御茶园公司购买”宝滋-安吉白茶”,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天禧御茶园公司系经国家批准,具有茶叶生产许可的企业,原告对所购产品质量未提出异议。原告此次购买的为茶叶,并非药品,被告天禧御茶园公司在产品宣传中虽有不妥,但不足以说明被告在生产销售时具有欺诈的故意,对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天禧御茶园公司、御茶园公司同意向原告退款,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证费的问题,该费用系原告保留证据过程中所支出费用,应由被告天禧御茶园公司、御茶园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御茶园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陶礼高货款5600元及支付公证费910元;二、驳回原告陶礼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元,全部由原告陶礼高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陶礼高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裁判。一、被上诉人京东公司是交易平台所有者、提供者,有监督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京东公司怠于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未纠正虚假宣传行为,且在事发后,对上诉人的投诉及赔偿要求无理拒绝,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涉案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规定:保证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只是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案产品仅为普通茶叶,被上诉人的宣传内容已构成严重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原审判决无视上述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三被上诉人连带退还上诉人货款5600元及支付三倍赔偿金16800元,共计22400元;二、诉讼费、公证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天禧御茶园公司、御茶园公司共同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京东公司书面答辩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京东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书面答辩同意原审法院判决。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陶礼高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支持其上诉请求。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天禧御茶园公司系经国家批准,具有茶叶生产许可的企业,陶礼高对其购买的为茶叶,并非药品或保健品应当是明知的,天禧御茶园公司对该产品的宣传虽有不妥,但该行为不构成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而诱使陶礼高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性质。原审判决驳回陶礼高以欺诈为由要求三被上诉人连带承担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天禧御茶园自愿退还陶礼高购货款,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法律依据充分。陶礼高没有新的证据支持其上诉请求,其上诉所适用的法律名称与条款不对应,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上诉人陶礼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田春燕

审判员王兆青

代理审判员张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同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