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祖乾,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文梅,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匡祖乾与被告文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2017年8月29日,匡祖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审判长姚亮人民陪审员吕雅龙人民陪审员张开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张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