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东,男,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2层会所3。
法定代表人梁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东诉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叶士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万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