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仙雨,男,199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太康县高朗乡马图河行政村西新庄,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华景街新元金沙城5栋102。

被告:南安市滕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

法定代表人:王声旭。

原告李仙雨诉被告南安市滕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仙雨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仙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仙雨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仙雨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良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