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凤珍,女,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陆盼盼,女,1988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曹一川,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珍与被告陆盼盼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凤珍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鲁晓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