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娟娟,女,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邢金芬,女,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山,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翁娟娟与邢金芬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翁娟娟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邢金芬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翁娟娟向本院提出对邢金芬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娟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翁娟娟承担。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黄志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