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法。

被告:武汉老蜜匠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武汉老蜜匠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法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法负担。

审判长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王军

人民陪审员徐贵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