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向伟,男,汉族,1973年1月3日生,住本区机车厂。

被告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石振洋。

被告江苏汉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法定代表人郑秀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向伟诉被告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江苏汉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向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向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朱向伟自愿负担。

审判员魏奇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李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