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金成,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生,无业,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
原告:刘桂香,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生,无业,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宇,男,汉族,司机,住汪清林业局绿苑小区1—2—102室。
原告李金成、刘桂香诉被告胡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成、刘桂香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处于本人自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成、刘桂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金成、刘桂香负担。
审判员杨朝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