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金成,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生,无业,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

原告:刘桂香,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生,无业,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宇,男,汉族,司机,住汪清林业局绿苑小区1—2—102室。

原告李金成、刘桂香诉被告胡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成、刘桂香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处于本人自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成、刘桂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金成、刘桂香负担。

审判员杨朝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