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郑志裕,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原告俞煌与被告郑志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俞煌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俞煌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明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