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向伟,男,汉族,1973年1月3日生。
被告江西瑞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十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威贝斯特(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保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向伟诉被告江西瑞博食品有限公司、威贝斯特(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伟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向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朱向伟负担。
审判长冀翠红
人民陪审员吕秀霞
人民陪审员范景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