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向伟,男,汉族,1973年1月3日生。

被告江西瑞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十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威贝斯特(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保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向伟诉被告江西瑞博食品有限公司、威贝斯特(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伟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向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朱向伟负担。

审判长冀翠红

人民陪审员吕秀霞

人民陪审员范景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