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明发,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郭晶,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杜明发与被告郭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杜明发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明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明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杜明发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卓世贤